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   
網站首頁 公司簡介 精品展示 農資信息 植保常識 公司動態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
 
     產品分類
殺蟲劑產品系列
除草劑產品系列
殺菌劑產品系列
殺螨劑產品系列
植物生長調節劑
粘蟲板
微生物除草劑
進口電池電動噴霧器
汽車洗車器+應急啟動電源
您現在的位置:安徽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> 新聞中心 >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
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
發布日期:2015-09-01   人氣:328  來源:
 

    

 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

  財稅〔2015〕97號

 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
  為解決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以前庫存化肥的增值稅問題,現就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90號)補充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,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,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稅。

  二、化肥屬于取消出口退(免)稅的貨物,仍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2〕39號)規定,其出口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。出口日期,以出口貨物報關單(出口退稅專用)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。

  出口的庫存化肥,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。

  三、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,未單獨核算的,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。

  四、本通知所稱的庫存化肥,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。

  五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81號)第三條關于“化肥”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。

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
  2015年8月28日


 
公司簡介 | 公司文化 | 產品中心 | 植保常識 | 人才招聘 | 聯系我們 | 在線留言
Copyright@2014-2015 www.bozhouhuagong.com Inc.All rights reserved.

安徽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銷售熱線:13865957165
日韩中文无码一级A片